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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
更新日期:2026年04月15日 15:03  作者:  浏览:次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为加强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工程中心)动态管理,提升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质量,根据《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(试行)》(汴科文〔2019〕70号),经研究决定对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评价范围

对2023年(含)前认定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两年来(2024年至2025年)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(名单见附件1)。已建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,依托单位是创新龙头企业、瞪羚企业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,不再参与此次评价。

二、评价内容

对工程中心两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,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、产学研合作等。

三、评价等次

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,连续两次不合格的,取消工程中心资格。
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评估不合格:

1.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不到主营业务收入3%的;

2.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或者研发活动不规范的;

3.研发人员流失严重,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%的;

4.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,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;

5.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、检查、考评的;

四、组织实施

(一)绩效填报。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绩效评价表(附件2)填报工作,并对其内容审核盖章。

(二)开展评价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研发投入(40分)、人才队伍(10分)、科研项目(10分)、科技成果(30分)、产学研合作(10分),组织对领域内的工程中心进行量化评分。

(三)随机抽查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参评单位数量的10%—15%确定随机抽查对象,主要核实工程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。

五、有关要求

参与绩效评价的工程中心要准确真实填写绩效评价表,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(附件2)。填报的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产学研合作情况要与工程中心建设认定时的方向相一致。

评价材料于5月6日前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份,会同电子档一同报送至科研处528办公室徐老师。

  附件1: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(参加绩效评价).xls

  附件2: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绩效评价表.doc

  附件3:开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审核汇总表.xls

 

科研处

2026年4月15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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